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加固维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403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当地财政局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V供应商的投诉书。V供应商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非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但是,此次采购中的中标供应商直属六分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被某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与其直属六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总公司应负有连带责任,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问题引出
分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总公司承担的是分公司的全部责任,因此,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从实际操作来看,将法院失信名单中的分公司、公司列入政府采购惩戒范围也是没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